
来信内容 | |
姓名 | 王** |
来信时间 | 2021/9/12 11:06:20 |
来信标题 | 关于县级储备粮收购方式的咨询 |
来信内容 | 在县级储备粮计划实施时,是否允许把“收购农民出售的粮食”作为合法的收购渠道? |
回复信息 |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回复时间 | 2021/9/13 17:26:00 |
回复内容 | 直接向种粮农民购买粮食,是重要的粮食收购渠道,也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实际举措。关于政策性收购,2021年4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6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1〕87号)明确:“要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就近售粮。……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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