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来源: 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7/3/23 15:10:36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职权类型其他类其他审批权法定期限  6月-12月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  6月-12月
实施机关陕西省粮食局咨询电话029-87262171
责任处室流通与科技发展处监督投诉电话029-87255933
办事对象企业法人办理地点、时间西安市莲湖路32号陕西省粮食局510室 法定工作日
法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第28条 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抄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方式和时限;依法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逾期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实地核查,提出企业申报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对企业是否认定的建议。
决定阶段责任:审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送达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认定的省储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罐)号等。向未通过认定的企业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向通过认定的省储资格企业颁发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内容。
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doc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