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批准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法定期限 | 6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60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29-87241879 |
责任处室 | 调控处(储备粮管理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261197 |
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莲湖路32号陕西省粮食局401室 法定工作日 |
法定依据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88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第五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储备粮轮换计划请示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 ||
审查阶段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对轮换计划所涉及的库点、仓号、数量、品种、储存年限等进行核实。 | |||
决定阶段责任: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农发行陕西省分行共同做出省级储备粮轮换批复决定。 | |||
送达阶段责任:在本年度12月底前将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批复送达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 |||
事后监管责任:对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每月向省粮食局报送轮换进展情况,并在轮换计划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陕西省分行报送专题报告。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88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