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陕西省粮食
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备案报告
陕粮政字〔2017〕 23 号
省政府:
现将我局2017年4月28日修订发布的《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一式2份,电子文本、修订说明及制定审核意见各1份随文报来,请予备案。
陕西省粮食局
2017年6月5日
(联系人:姜旭红 电话:87276190)
关于《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的修订说明
《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由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修订,并书面征求了各地市粮食局、有关区县粮食局、省粮食局各处室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政策法规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了《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一、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修订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精神及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的规定,2004年5月5日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已过有效期,与国家粮食局新的管理办法相比内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我们依据国家粮食局新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对原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的具体采纳情况:
1、汉中、宝鸡、榆林等市粮食局提出在申请条件中,仍然明确具体的资金筹措数额、仓储设施规模和检化验人员数量等条件,考虑到实际的操作性,决定采纳该意见。
2、汉中市粮食局提出《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统计报表应同时抄报工商局,因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每年度会对外公示,且纳入全省企业统一信用平台,因此该建议未予采纳。
3、局务会讨论中提出,第四条应当明确省市县各级粮食部门的具体职责,予以采纳。
4、局务会讨论中提出,因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在实地核查环节,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予以采纳。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1、收购资格许可的申请主体有变化。原细则规定“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新细则中明确提出“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即明确了现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只针对粮食收购企业,不再针对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以及其他经济主体等。
2、发文机关有变化。原细则是由粮食、工商两部门联合发文,2015年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2016年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将由工商部门行使的“对粮食收购资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变更为由粮食部门行使,因此,发文由粮食局一家发文。
3、对粮食收购许可证时效进行了限定。原细则对粮食收购许可证没有明确有效期限,即办理后长期有效。国家局新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因此,本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的变更、延期进行了明确。即收购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依法变更;三年有效期届满,粮食收购许可证信息没有变化并且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当地粮食行政部门进行延期申请。
4、关于异地备案的变更。原细则规定异地收购粮食须到当地粮食部门备案,新细则中对此予以删除,即异地收购粮食,企业无需再到当地粮食部门进行备案,可以直接开展粮食收购,但收购活动接受当地粮食部门监督检查。
5、将粮食违法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平台。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粮食部门应当及时报送至各级信用平台,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
6、有关证明条件的开具。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要求,明确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中的收费性质资信证明。因此,办理部门不再要求企业开具有关收费性质的证明。经请示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新办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中,资信证明可以改为企业提供银行账户明细等方式,能证明具有收购资金能力即可。
7、关于现场核查。按照依法严格行政许可、严格审核许可条件的要求,细则增加规定在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储粮仓库、检化验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粮食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就核查情况由核查人员及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8、规定办公场所悬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等公示牌。新细则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或本地行政中心)悬挂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审核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的公示牌,方便群众办事。
9、关于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增加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粮食收购者信用记录的规定。
10、明确了粮食收购活动、粮食经纪人的具体含义。
《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合法性审查意见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粮食流通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处对《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1、《细则》的名称、结构、用语等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2、不存在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和规定相冲突的内容。无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没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3、《细则》在制定过程中,主动征求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区)粮食部门的意见,在局务会上进行了研究讨论。
4、《细则》经局法律顾问组进行法律审核,局务会审议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的法定程序。
我们建议合法性审查通过。
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