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粮食局 工商局 陕粮宏调发[2004]53号)
总 则
(一)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条件,特制定本细则。
(二)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应本实施细则。
(三)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四)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五)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六)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资格条件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容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库的仓容量不得少于1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