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来源: 省粮食局.宏观调控处   发布时间:2000/8/7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1998]027)精神,省级储备粮油实行垂直管i,部分省级储备粮油委托符合条件的承储单位代管,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对承储单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为了明确资格审核内容,规范审核程序,加强有效监督,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安全储存,特制定本办法。

一、承储单位资质条件

承储省级储备粮油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

2、仓容量不低于10000,储存量不低于5000吨。陕南、陕北易发生灾害地区,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仓容量不能低于5000|,储存量不能低于3000吨。

3、库区交通方便,不处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库区环境整洁、布局合理,储粮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严格分开。

4、储粮条件良好,安全设施齐全。储粮仓房必须上不漏、下不潮,墙柱无裂缝,门窗完好、严密,防火、防汛、防盗等设施齐全。

5、具有相对稳定的保防职工队伍,保防人员熟悉粮油仓储业务并掌握有关技术。

6、备有基本的粮油检化验仪器、设备,能够完成必要的粮油常规物检、化检作业。

7、近两年内,经县或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一符四无"单位条件;储备粮管理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科学保粮比例达到90%以上,"四无粮仓"比例达到100%

8、具有实现省级储备粮油计算机联网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或能以其它电子通讯方式及时给委托方传送有关数据、报表。

9、领导班子团结上进、配合默契,单位管理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

二、申报审核程序

承储单位承储省级储备粮油,均须经过资格审核。其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凡需要承储省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须向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交

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申请报告,并出据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如下:

1、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审核审批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本单位的设计平面图副本;地理交通情况资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审核。对提出申请的承储单位,除省直属粮()库直报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外,其它承储单位经县(市区)、地(市区)粮食局审查后,统一上报省储备粮管理中心,"中心"将根据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

()资格确认。在资格审核的基础上,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将本着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资格确认,并颁发承储资格证书。

三、资格年审

获得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承储单位必须进行资格年审。年审由承储单位在每年的粮食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省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平时检查、考核情况,在粮食年度结束后20日内做出年审结论。年审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资格警示或取消承储省级储备粮油资格。

四、资格变动

凡取得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承储单位须严格按照《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操作。对违反操作量程序或出现人为意外情况的,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将视情况给予警示或吊销承储资格证书。

()资格警示。经考核,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资格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1、储存省级储备粮油没有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

2、科学保粮措施不落实,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的。

3、储存省级储备粮油的设施长期失修,达不到安全储粮条件的。

4、执行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下达的关于省级储备粮油政策、指令、计划不力的。

5、虚报及不按时报送省级储备粮油各类报表或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资格取消。经考核,凡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资格处理,吊销承储资格证书,并按合同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

1、受警示后,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2、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的。

3、违反储粮合同或拒不执行有关指令的。

4、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发生重大坏粮坏油责任事故,损失粮食5吨以上、油脂1吨以上的。

5、不按规定要求适时对省级储备粮油实施推陈储新,造成粮油陈化劣变、损失严重的。

6、违反国家储备粮油收购政策和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虚报冒领专储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7、随时间或其他因素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基本条件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省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审核审批表。

                 二000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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