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省粮食局.宏观调控处   发布时间:2005/6/7

陕西省粮食局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粮宏调发[2005]47号

省储备粮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25号)精神,加强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省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成品粮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特制定《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研究解决。

陕西省粮食局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二○○五年六月七日

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省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成品粮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和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成品储备粮,是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25号)有关规定建立的省级成品储备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

第三条 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省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在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后,由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动用省级成品储备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的计划统计管理、财务信贷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省级储备粮和省级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省级成品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六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向承储企业开具的《省级成品储备粮入(出)库通知书》须标明省级成品储备粮和折合原粮的数量、品种、质量等级以及原粮折率。

第七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依据承储企业的申请,在承储企业实际储存省级成品储备粮数量大米不低于不低30%、面粉不低于20%的限额内,可按照以下原则批准储存同品种原粮形态的省级成品储备粮。

(一)具备省级成品储备粮加工能力的承储企业,所储存原粮形态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按规定折率计算后的成品粮,其面粉不得超过5日的有效加工量,大米不得超过10日的有效加工量。

(二)加工能力不足或不具备加工条件的承储企业,须委托当地具备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承担省级成品储备粮的加工,所储存原粮形态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按规定折率计算后的成品粮,其面粉不得超过委托加工企业5日的有效加工量,大米不得超过10日的有效加工量。

(三)需委托加工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必须与委托企业签订《省级成品储备粮委托加工合同》,明确省级成品储备粮数量和质量等级标准,以及完成加工时限要求和有关保障措施。

(四)需储存原粮形态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承储企业须向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写出书面承诺,保证在规定应急时限内(面粉5日、大米10日)提供通知书标明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等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以原粮形态储存的省级成品储备粮,其原粮应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承储企业须执行省级成品储备粮的应急指令,落实所承担省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车辆、物质、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十条 承储企业须建立健全省级成品储备粮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储备粮不得入库和出库。省级成品储备粮出库时,应附出库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的出入库须计量准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符合政策规定。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省级成品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储存省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性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省级成品储备粮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省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 储存省级成品储备粮的仓房必须悬挂省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省级成品储备粮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第十五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仓存放。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仓号的,必须报经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批准。同一仓号内省级成品储备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情况自行调整,但须详细记载。

第十六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对隐瞒不报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

第十九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包装储存每垛不超过30吨,垛间距不小于,垛位高度不超过20层。

第二十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省级成品储备粮的安全保管。从事省级成品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的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成品粮质量、卫生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省级成品储备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省级成品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定期对省级成品储备粮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省级成品储备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加强对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省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9次,其中夏季(7月~9月)每30天轮换1次,其他季节45天轮换1次。在成品粮的轮换周期内,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先出、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轮换费用以原粮计算,由管理部门按照每年每吨40元标准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报送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省级成品储备粮与其他物资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第二十九条 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取消承储资格,并追缴当年省级成品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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