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来源: 省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12/19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陕粮办发[2007]182

局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省粮食局20071128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陕西省粮食局的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并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实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营造依法管粮的法治环境,促进全省粮食流通工作和粮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主体为陕西省粮食局,法定责任人为局长;行政执法类别为法定行政执法。

第五条陕西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粮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听证工作;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二、岗位责任分解

(一)处长岗位职责:

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对本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责任:

1、组织拟订本局立法计划并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

2、负责组织对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3、负责组织对本局各有关处室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评议;

4、负责对有关行政执法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对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5、负责粮食行政复议工作;

6、负责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7、负责粮食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8、负责对全省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督察和指导。

(二)副处长岗位职责:

1、组织并参与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审查有关粮食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修改意见;

3、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4、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

5、检查落实本局各有关处室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6、参与对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文书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7、参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8、参与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

3、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登记、受理、建档、初审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

4、参与行政应诉;

5、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

6、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处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负责草拟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计划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省内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四)组织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和政策性用粮收购供应活动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收购资格和粮食经营台帐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二、岗位责任分解

()处长岗位责任:

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对本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责任:

1、负责组织对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对省级储备粮计划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省内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和政策性用粮收购供应活动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收购资格和经营台帐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提出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6、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工作;

7、负责对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涉粮案件进行查处,审核、审批处罚决定。

()副处长岗位责任:

1、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2、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计划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省内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安全状况;

3、协助组织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和政策性用粮收购供应活动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组织指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收购资格和经营台帐进行监督检查;

5、具体负责提出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6、具体负责落实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工作;

7、承办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涉粮案件。

(三)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岗位责任:

1、负责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3、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5、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四)政策性用粮和储备粮监督检查岗位责任:

1、监督检查从事军粮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监督检查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承储企业是否执行了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3、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4、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6、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五)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岗位责任:

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2、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监督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6、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岗位责任:

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

2、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无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3、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岗位并配备统计人员,有无侵犯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4、监督检查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5、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6、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7、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宏观调控处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负责草拟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研究拟定省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轮换、动用计划和建议,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

(三)负责组织落实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职能,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体系;

(四)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核发省级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

(五)负责指导全省粮食购销及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和信息采集、发布工作;

(六)负责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全省粮食供求平衡调查及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岗位责任分解

(一)处长岗位责任:

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对本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责任:

1、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2、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轮换、动用计划和建议,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

3、负责组织落实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职能,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体系;

4、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核发省级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

5、指导全省粮食购销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制定和印发本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二)副处长岗位责任:

1、具体负责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2、参与研究拟定省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轮换、动用计划和建议,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储备粮管理体系;

3、协助组织落实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职能,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体系;

4、负责指导全省粮食购销工作,具体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和信息采集、发布工作;

5、按照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具体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三)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1、具体负责对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行政管理;

2、受理省级企业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材料;

3、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经营者,提出行政许可初审意见;

4、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规范的文本格式,具体承办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负责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审核决定文件的归档保管。

(四)储备粮和政策性用粮管理岗位责任:

1、依照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提出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的具体计划和实施建议;

2、指导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制定和完善储备粮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加强储备粮行政管理;

3、协助做好粮食购销、产销合作和粮食应急有关工作。

(五)粮食流通统计岗位责任:

1、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质量检查工作,配合有关处室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3、具体负责全省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

第九条产业发展处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负责草拟全省粮食产业发展及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提出全省粮食仓储、加工、物流发展规划,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造、维修更新项目,以及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省级储备粮的资格审查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预审和申报工作;

(六)负责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和粮油工业统计管理工作;

(七)负责监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情况进行通报。

二、岗位责任分解

(一)处长岗位责任:

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对本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责任:

1、负责组织草拟全省粮食产业发展及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粮食仓储、加工、物流建设规划,组织落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造、维修更新项目,以及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4、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省级储备粮的资格审查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预审和申报工作;

6、负责监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情况进行通报。

()副处长岗位责任:

1、参与组织草拟全省粮食产业发展及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2、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参与研究提出全省粮食仓储、加工、物流建设规划,协助承办大型粮食储运、加工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造、维修更新项目,以及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4、协助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省级储备粮的资格审查及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预审和申报工作;

5、具体负责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和粮油工业统计管理工作;

6、具体负责监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情况进行通报。

(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初审和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查岗位责任:

1、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和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行政管理工作;

2、受理并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填写受理通知书;

3、参与对申请单位的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

4、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四)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岗位责任:

1、具体负责大型粮食储运、加工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造、更新维修项目的立项审查、论证及转报、协调工作;

2、负责组织粮食系统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申报奖励及推广应用工作;

3、协助编制全省粮食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和组织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岗位责任:

1、负责组织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原粮卫生专项调查工作,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检测结果进行通报;

2、负责全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和实施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六)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及监督检查岗位责任:

1、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组织指导本局直属企业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管理工作预案。

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行政执法资格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七、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票据的;

八、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的;

九、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

十、拒绝、拖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拒绝、推诿依法应当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

十二、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由局长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参加评比或表彰资格;

三、吊扣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造成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可从轻或免予处分的。

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办人员的意见经过审核、批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审核人、批准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批准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应当提请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员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等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七、经本局复议的案件,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本局承担变更部分的责任;维持下级粮食行政执法机关的错误决定,由本局和下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八、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九、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在无法发现证据是虚假的情况下,致使案件出错的,不予追究。

第十四条局政策法规处发现行政执法违法、不当或不作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对过错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并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对确认行政执法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查处。情况复杂的,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被追究人对追究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本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申诉;政策法规处收到申诉后应及时认真复查,在30日内作出答复。在申诉、复查期间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必须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注意听取群众及本人的意见。

第四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七条粮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对象和范围,包括本局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构(处室)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为陕西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成员为各处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监察室负责人参加,承担行政执法考评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评议考核应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评议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情况(满分50分〈下同〉)

(一)事实是否清楚(6分);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6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6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6分);

(五)处罚是否恰当(6分);

(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6分);

(七)是否存在错案现象(8);

(八)是否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6分)。

若出现重大错案,此大项(50分)不得分。

二、遵纪守法情况(满分24分〈下同〉)

(一)是否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8分);

(二)是否做到不吃拿卡要,清正廉洁(8分);

(三)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平公正(8分)。

三、文明执法情况(满分12分〈下同>

(一)是否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6分);

(二)是否依法出示相关执法证件(6分)。

四、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和制度建设情况(满分14分〈下同〉)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培训,是否做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经常性教育(7分);

(二)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行政执法责任是否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7分)。

第二十一条评议考核方式

一、查阅卷宗。按照行政执法依据和岗位责任,对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卷宗进行查阅;

二、民主评议。结合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局行政执法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并作出记录;

三、跟踪调查。对部分被粮食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或组织跟踪调查,了解其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作风的看法;

四、设立粮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

第二十二条评议考核标准

一、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具体内容按照第二十条分为四大类,15小项,总计100分。对每一小项可采取好、中、差三档的评定标准,酌情量分。

二、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考评奖惩措施

对评议考核为优秀的处室和个人给予如下奖励:通报表彰,物质奖励,向上级推荐,作为评选优秀公务员的重要依据等。对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处室或个人给予如下处罚: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检查案卷,以及行政机关已办结的行政复议案卷(以下统称“案卷”)

第二十五条局政策法规处为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案卷评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

一、 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 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二十九条行政检查案卷评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的台账记录;

二、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有纪录、符合法定程序;

三、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

四、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

一、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二、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三十二条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及评查结果应书面记录在卷内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三十三条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行政执法机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结合案卷评查情况,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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