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依法管粮,规范粮食执法
——西安市粮食局印发《西安市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按】西安市粮食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粮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的能力,规范粮食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机制,更好地推进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制定了《西安市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并在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实施。现将该规范全文刊发于后,供全省粮食管理者和粮食工作者学习借鉴。
西安市粮食行政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公务员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全市粮食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 思想道德规范
第三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的观念,遵纪守法,带头实践,忠诚尽责,勤政廉洁,务实创新,文明尚礼,努力为和谐西安贡献力量。
第四条 粮食执法人员应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自觉维护政府形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五条 粮食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政策,准确理解和掌握粮食流通业务知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粮食执法人员应当虚心接受批评,认真采纳建议,学习借鉴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并解决本职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推诿扯皮,消极应付,严禁行政不作为。
第三章 实施检查行为规范
第七条 粮食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亮证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应出示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或省政府颁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不得将执法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粮食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时应着装得体、仪表端庄,举止规范。
第九条 粮食执法人员应平等对待每一个服务对象,语言文明得体,不讲粗话,守时守信,举止大方,有礼有节,严禁说生、冷、横、硬的文明忌语。在行政执法中不歧视,不包庇,袒护。
第十条 粮食执法人员要热情服务,主动、周到、耐心解答群众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咨询,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粮食执法人员要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
第十二条 禁止粮食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执法。
第十三条 粮食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执法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
第十四条 粮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开身份、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程序,办事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及时告知被检查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诱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粮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给当事人出据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粮食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坚持检查、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不唯书,不唯上,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服务措施,严禁以罚款代替管理。
第十七条 粮食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案件受理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粮食执法人员应当说实话,报实情,不虚报瞒报。
第十九条 粮食执法人员接到上级机关交办案件、下级机关报请案件、其它部门移送案件、举报案件或其它途径披露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及时开展调查,不得拖延不办。
第二十条 粮食执法人员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按规定程序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超越权限办案或隐瞒案情。
第二十一条 粮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举报。举报人无法查找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粮食执法人员应当处理好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的合作协调关系,主动配合不扯皮,积极负责不推诿。
第五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粮食执法人员要谨言慎行,遵守纪律。未经授权,不接受工作事宜方面的新闻采访,不以公务身份发表工作评论。
第二十四条 粮食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任何团体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以公务身份为他人提供信誉担保。
第二十五条 粮食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或公正形象的吃请,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现金、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及其它形式的“红包”。
第二十六条 粮食执法人员不得以权代法,不私自处理、占用被暂扣的财物。
第二十七条 不滥用权力,不越权实施检查,不妨碍、影响粮食经营者的正常活动。
第六章 违反规范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粮食执法人员违反本行为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并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接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及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应记入西安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人事档案和执法档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行为规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为规范执行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于正式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