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行政执法依据与
行政执法职权清理情况的报告
陕粮政字[2010] 121 号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陕府法发[2010]40号)要求,我们对以我局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依据
以我局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共有7项,如下表:
名 称 | 制定机关 | 实施时间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 国务院 | |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 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第20号)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 | 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 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 |
《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 | 国家粮食局 | |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 | 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 |
二、行政执法职权
以我局为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类型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罚三种,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岗责对应、便于操作的原则,我局对各项行政执法职权均已分解落实到具体内设机构和部门,具体如下:
(一)行政许可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责任机构:陕西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2、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责任机构:陕西省军粮采购供应中心
(二)行政确认
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初审)
法律依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第20号)
责任机构:陕西省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
2、省内粮食流通统计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责任机构:陕西省粮食局调控处
(三)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及处罚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
责任机构:陕西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2、军粮供应站军粮工作监督检查及处罚
法律依据:《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05〕182号)
责任机构:陕西省军粮采购供应中心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