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陕西省粮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备案报告
陕粮政字[2012] 78 号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局发布的《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份,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及制定审核意见各1份报请备案。
陕西省粮食局
联系人:姜旭红 电话:87276190
关于《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起草说明
《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由省粮食局负责起草。省粮食局书面征求了省局相关处室及西安、宝鸡、渭南、延安、安康、商洛市粮食局的意见,委托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富平、黄陵县及候选示范单位--雁塔区、高陵和凤翔县粮食局组织了座谈研讨,召开省粮食局局务会专题讨论审定。在此基础上,省粮食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借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地行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和积累了粮食行政处罚的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我省粮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公平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很强的规范和监督作用;对全省粮食系统创建法制粮食、和谐粮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省粮食局在起草制定《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过程中,先后征求了省粮食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西安等市粮食局的意见,组织黄陵等县粮食局进行了座谈研讨。对“处罚额度过高不易操作执行”、“将每类违法违法行为按照轻微、较严重、严重三个层次划分,并明确处罚种类及额度”、“粮食收购个体经纪人是否要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等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
四、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明确了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了列举。
(二)划分了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裁量。
(三)有利于实际操作。《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建立,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制度上给予规范、在标准上进行统一、在实施中强化监督,根据粮食的情形对照处罚的标准进行实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陕西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关于
《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的制定审核意见书
监督检查处:
转来的《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处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具体审查情况如下:
1、《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名称规范,内容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没有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定。
2、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没有出现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3、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4、该规范性文件在修订过程中,注意征求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等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会议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综上,该文件符合法律规定,我处对该文件没有不同意见。
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姜旭红 电话:87276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