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备案报告
来源: 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2/9/20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陕西省粮油

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陕西省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备案报告

陕粮政字[2012] 79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局发布的《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发布的《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各2份,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及制定审核意见各1份报请备案。

陕西省粮食局

联系人:姜旭红 电话:87276190

关于《陕西省粮油仓储

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负责起草。省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书面征求了西安市等10个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及省局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粮食局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借鉴全省粮食仓储管理实际工作经验,结合我省粮油仓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粮油仓储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方式以及仓储条件,直接影响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近年来,随着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粮油仓储市场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非国有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等纷纷进入粮油仓储市场,为粮油仓储行业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一是新进入单位缺乏必要的粮油保管、质量检验专业人员,仓储管理水平低;二是一些单位忽视粮油储存安全工作,导致库存粮油损失增加、品质下降,浪费严重;三是管理粗放,粮食水杂超标、混存等情况比较普遍;四是部分单位仓储条件差,影响库存粮油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另外,由于这些新进入单位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必要的联系,不按规定上报粮食流通数据、不执行粮食流通政策,影响粮食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储单位的联系,确保进入粮油仓储市场的经营主体具备基本的粮食仓储条件,实现对其仓储行为的管理。

二、制定的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省粮食局在起草制定《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先后征求了西安市等10个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及省局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

四、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明确了备案主体。达到了一定规模的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明确了备案内容。粮油仓储单位需要备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仓储设施情况两个部分。

(三)明确了备案时限。新设立粮油仓储单位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现有粮油仓储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明确了备案实施机关。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陕西省储粮熏蒸

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负责起草。省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处书面征求了西安市等10个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及省局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粮食局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借鉴我省粮食仓储管理熏蒸作业工作经验,结合我省粮油仓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安全生产监管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主要内容。由于储粮熏蒸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储粮熏蒸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9年清仓查库时也发现一些粮油仓储单位存在熏蒸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环流熏蒸设备不符合规定、在未进行密闭的情况下实施露天作业、熏蒸现场没有警戒标志、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隐患。国家粮食局于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发布实施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就储粮熏蒸也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基于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的储粮熏蒸管理制度,指导熏蒸作业,才能有效防范储粮熏蒸事故的发生,确保熏蒸安全。

二、制定的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省粮食局在起草制定《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先后征求了西安市等10个设区市粮食局和杨陵区粮食局及省局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

四、主要问题及说明

1、明确了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粮熏蒸作业的监管职责。

2、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熏蒸作业前,应当制定熏蒸作业方案,并主动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储粮熏蒸方案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陕西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关于《陕西省粮油

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

备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意见书

流通与科技发展处:

转来的《陕西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处对两个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具体审查情况如下:

1、两部规范性文件名称规范,内容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没有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定。

2、两部规范性文件内容没有出现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3、两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4、两部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注意征求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等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会议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综上,这两部文件符合法律规定,我处对该两部文件没有不同意见。

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姜旭红 电话:8727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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