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来源: 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2/10/23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陕粮政发[2012] 186 号

局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修订后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局

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陕西省粮食局的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并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营造依法管粮的法治环境,促进全省粮食流通工作和粮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主体为陕西省粮食局,法定责任人为局长;执法类别为法定行政执法。

第五条 陕西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第20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陕西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调控处、监督检查处和流通与科技发展处及其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履行粮食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职责和岗位责任分解

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指导和监督陕西省粮食局(下称本局)依法行政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省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的审核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企业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负责粮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听证工作;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

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分解:

(一)处长岗位责任:

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对本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行政执法职责。

(二)副处长岗位责任:

协助处长组织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行政执法职责。

(三)政策法规岗位责任:

1、承办粮食依法行政具体工作;

2、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

3、承办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登记、受理、建档、初审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

4、参与行政应诉;

5、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

6、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初审及备案工作;

7、承办粮食非诉案件的登记、受理及处理工作;

8、承办全省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的审核管理工作;

9、承办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企业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处行政执法职责和岗位责任分解

监督检查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计划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省内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三)负责指导全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核查粮食收购资格和粮食经营台帐;

(五)负责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分解:

(一)处长岗位责任:

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对本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行政执法职责。

(二)副处长岗位责任:

协助处长组织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行政执法职责。

(三)粮食经营监督检查岗位责任:

1承办粮食流通法规及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承办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承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和粮食经营台帐进行核查;

4主办粮食流通专项监督检查;

5参与和承办省内重大涉粮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政策性粮食监管岗位责任:

1承办政策性粮食的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承办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省内各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督检查;

3承办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4承办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具体工作;

5参与和承办本省内重大涉粮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调控处行政执法职责和岗位责任分解

调控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出口计划;负责落实政策性粮食供应及重点项目用粮计划;负责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轮换、动用计划和建议,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

(二)负责组织落实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体系;

(三)负责组织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工作;

(四)负责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和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调控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分解:

(一)处长岗位责任:

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对本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行政执法职责。

(二)副处长岗位职责:

协助处长组织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行政执法职责。

(三)政策性用粮管理岗位责任:

1、研究提出全省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出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轮换、动用计划和建议,并督促实施;

2协调指导全省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落实政策性粮食供应和重点项目的用粮计划;

4、承办全省政策性计划用粮的协调及计划受理、报审业务。

(四)粮食应急与监测预警岗位责任:

1、组织落实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承办粮食应急预案管理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全省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2、研究提出粮食应急政策措施建议,组织落实有关粮食应急和稳定市场供应政策措施;

3、协调指导全省粮食信息监测体系建设,承担省级粮油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发布工作;

4、承办全省粮油价格资料、报表的汇总及粮食市场信息统计分析的报送工作,研究提出粮食市场应急预警建议。

(五)粮食流通统计岗位责任:

1、依据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制度;

2承办粮食流通统计及供需平衡调查报表资料的编制、报送和信息发布工作;

3、承办有关粮食统计制度、统计基础业务培训、政策咨询、宣传报道及考评工作;

4定期组织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条 流通与科技发展处行政执法职责与岗位责任分解

流通与科技发展处行政执法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省粮油仓储管理及粮油仓储单位和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省级储备粮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预审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业统计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定期对粮食质量检测情况进行通报。

(六)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流通与科技发展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分解:

(一)处长岗位责任:

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对本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行政执法职责。

(二)副处长岗位责任:

协助处长组织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行政执法职责。

(三)粮食仓储管理岗位责任:

1承办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查认定工作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初审和上报工作

2、承办粮油仓储管理及粮油仓储单位和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工作;

3承办全省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及分析工作。

(四)粮食质量标准综合管理岗位责任:

1、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实施办法;

2、研究提出全省粮油标准、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管理及贯彻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相关办法、制度和意见,并承办具体实施工作;

3、监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组织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原粮卫生专项调查工作,定期对粮食质量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五)粮油加工粮食科技管理岗位责任:

承办粮油加工业统计及分析工作。

(六)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

1研究提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意见;

2、指导和检查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行政执法资格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七)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票据的;

(八)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的;

(九)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

(十)拒绝、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拒绝、推诿依法应当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

(十二)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发生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由局长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并能主动纠正,且危害后果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当年参加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

(二)情节严重,有故意违法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可从轻或免予处分的。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办人员的意见经过审核、批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审核人、批准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批准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应当提请本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员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由本局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七)经本局复议的案件,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本局承担变更部分的责任;维持下级粮食行政执法机关的错误决定,由本局和下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八)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九)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在无法发现证据是虚假的情况下,致使案件出错的,不予追究。

第十五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构为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发现行政执法违法、不当或不作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对过错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并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对确认行政执法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查处。情况复杂的,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 被追究责任人对追究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本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申诉;政策法规处收到申诉后应及时认真复查,在30日内作出答复。在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人对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 本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粮食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 责任追究必须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追究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本局政策法规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以及玩忽职守的,由本局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对有关处室和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对象和范围,包括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政策法规处、调控处、监督检查处和流通与科技发展处及其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评议考核应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评议考核标准

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评议考核内容及分值

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情况(满分50分〈下同〉):

(一)行政执法主体(机构及人员)资格是否合法(6分);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6分);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6分);

(四)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6分);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6分);

(六) 法律文书是否统一、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6分);

(七)是否存在错案(8);

(八)是否将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6分)。

若出现重大错案,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情况(50分)不得分。

遵纪守法情况(满分24分〈下同〉):

(一)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8分);

(二)是否做到不吃拿卡要,清正廉洁(8分);

(三)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平公正(8分)。

文明执法情况(满分12分〈下同>):

(一)是否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6分);

(二)是否依法出示相关执法证件(6分)。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和制度建设情况(满分14分〈下同〉):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培训,是否做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经常性教育(7分);

(二)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行政执法责任是否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7分)。

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方式

(一)查阅卷宗。按照行政执法依据和岗位责任,对行政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卷宗进行查阅;

(二)民主评议。结合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局考核办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并作出记录;

(三)跟踪调查。对部分粮食行政执法相对人(个人或组织)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其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工作作风的看法;

(四)外部评议。设立粮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征求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意见建议与外部评议。

第二十七条 考评奖惩措施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处室和个人,作为评选优秀处室和优秀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处室或个人,责令改正不当或错误行政执法行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二十八条 粮食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审批(非许可)案卷、行政确认案卷、行政检查案卷及行政机关已办结的行政复议案卷(以下统称“案卷”)。

第二十九条 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三十条 案卷评查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是否合法;

(五)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三条 行政检查案卷评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是否有台账;

(二)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有纪录、符合法定程序;

(三)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处理;

(四)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内容:

(一)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二)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行政审批(非许可)与行政确认案卷评查内容适用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三十六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及评查结果应书面记录在案卷内的评查表上,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三十七条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行政执法机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政策法规处应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结合案卷评查情况, 政策法规处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陕粮办发[2007]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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