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6〕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1日
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防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追责,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其行政责任,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由本级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案件和事故查处、执法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督办和考核等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或下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启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条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过必究、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统一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政策;
(二)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工作考核;
(四)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法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相关行政许可;
(二)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按规定权限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窝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