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补充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
陕西省财政厅 文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粮宏调发[2006]33号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自《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原办法)印发执行以来,对规范我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办法经过半年多的试行,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很好地满足对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的新要求。为此,在总结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对原办法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现随文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既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对于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省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补充规定下发后,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积极指导承储企业认真做好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各承储企业要按照原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同时,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加大科学储粮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省级成品储备粮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省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为我省粮食应急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发挥省级成品储备粮在我省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结合实际情况,解决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原办法”),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中的小麦粉是指达到入库通知书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小麦系列面粉(小麦面条粉、饺子粉、馒头粉、强化营养粉等);省级成品储备粮中的大米是指达到入库通知书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粳米。
第二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入库通知书规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要求储存省级成品储备粮,如确需储存部分原粮形态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原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