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
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粮物发〔2019〕123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省级重要商品各承储单位:
现将《陕西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1日
陕西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水平,确保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是指依据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所储备的成品白砂糖、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卫生清洁用品、照明用品等重要商品储备。
第三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储备期,储备实行政府委托、企业代储、常年保持规模、结合经营适时更新、储备费用适当补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管理制度,储备商品所有权属于代储企业,应急动用权属于省政府,实行契约方式管理。
第四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所需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从相关专项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 从事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代储企业、储存仓库(统称“承储单位”)的资质;下达年度委托代储商品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储备商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储备商品动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储备商品费用补贴标准,并根据开支变动情况,提出储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意见;具体办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承储单位费用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