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
2019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粮执发〔2019〕127 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陕西粮农集团,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局属有关单位:
当前,秋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层层压实监管责任,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19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30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9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和委托租赁库点。
二、检查内容
各地要结合大清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秋粮收购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积极适应收储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和市场化收购比重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的监督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务求通过检查,使秋粮收购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粮食收购政策得到较好落实、种粮农民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形势变化,切实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一是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储库点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相关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先收后转”“转圈粮”“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使用了统一收购凭证,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单据流转和审签程序是否合规。二是排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核查《仓储保管合同》或《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签订情况,是否存在签订补充合同,改变租赁性质,是否存在挤占费用补贴、转嫁管理责任等问题。三是核查政策性粮食验收情况,排查是否存在用杂质抵顶库存、虚假收购高报库存、掺杂使假冒充库存等违规问题。四是核查收购资金拨付结算情况,是否出现区域性“卖粮难”,是否存在“打白条”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核查收储库点是否按照业务分工细化岗位职责,建立层层把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六是检查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和留痕情况。检查收储企业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妥善保管粮食出库凭证、影像资料、车辆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是否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是否公开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收购进度、报送统计报表。核查有关单位预案制定情况,排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收购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
(二)加强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监督指导市场粮食收购主体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一是核查收储企业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挂牌收购,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量(价)折扣规则、结算方式、执行时间和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二是核查收储企业有无压级压价收购和拒收、限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行为,有无将水杂扣量计入收购量内的行为,是否存在缺斤少两、坑农害农、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三是核查收储企业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代缴各种税费的情况。
(三)加强对案件受理查办情况的核查。核查各地受理、查办涉粮案件情况,是否做到举报案件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对12325热线转办和本级接收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是否进行核查处理;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是否进行严肃问责,对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是否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三、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工作与秋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巡查,结合大清查发现问题整改,对各市(区)县大清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粮收购监督检查作为强化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抓实抓好,确保市场秩序平稳有序,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严防出现农民“卖粮难”情况,让农民满意、政府放心。要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管,严格落实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和行政监管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