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粮执发〔2020〕10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11:33:34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

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粮执发〔2020〕101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粮农集团,省储备粮管理集团,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0〕38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12325监管热线举报线索和往年秋粮收购督导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今年秋粮收购形势特点,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秋粮收购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积极适应收储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和市场化收购比重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形势变化,切实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一是检查空仓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是否按规定对拟定收储企业库存粮食进行登记封存,是否锁定已验收的空仓仓号,相关影像资料留存是否完整。二是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相关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拖欠粮款,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陈顶新”“先收后转”“转圈粮”“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使用了统一收购凭证,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单据流转和审签程序是否合规。三是排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挤占费用补贴、转嫁管理责任等问题。四是核查收购资金拨付结算情况,是否出现区域性“卖粮难”,是否存在“打白条”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加强粮食入库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现象,是否对发现的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入库粮食及时退出政策性收购并妥善处置,是否建立规范严格的数量、质量管理档案,是否对验收发现的通过填埋杂质等外来物质方式充抵库存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六是检查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和留痕情况。检查收储企业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妥善保管粮食出库凭证、影像资料、车辆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是否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是否公开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收购进度、报送统计报表。核查有关单位预案制定情况,排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收购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

(二)加强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监督指导市场粮食收购主体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一是核查收储企业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挂牌收购,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量(价)折扣规则、结算方式、执行时间和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二是核查收储企业是否存在缺斤少两、坑农害农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三是核查收储企业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代缴各种税费的情况。

(三)加强对利用计量设备设施作弊非法获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在秋粮收储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称重地磅等设备的检查力度,防范利用电子干扰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重点检查用于粮食收购的地磅使用前是否经当地计量部门(国家授权的鉴定部门)鉴定,如发现未申请鉴定、鉴定不合格或鉴定结论超过有效期的,均不能投入使用。收储企业应定期校验地磅等称重设备,排查是否超出规定重量误差范围;定期检查是否存在收粮地磅控制台非法安装遥控干扰器,内外串通、虚增粮食数量、套取收购资金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主动防范作假能力。加强案件和问题线索查处,对采用作弊手段,特别是干扰计量设备设施,虚假销售粮食获取非法收入的,一经发现,立即严肃查处,涉嫌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要加强对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检查,确保入库质量把关准确无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工作与秋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结合本年度问题整改“回头看”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对各市(区)县问题整改情况、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情况和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检查文件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三)《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四)《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

(五)《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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