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粮安执发〔2021〕8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5 17:56:23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宝鸡、延安、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粮农集团,省军粮供应中心、省粮食质量安全中心、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参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制定《陕西省省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2021年9月30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0月13日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省级储备粮食(以下简称省级储备)安全,加强省级储备仓储管理,确保省级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措施〉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存储的省级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第三条 省级储备由陕西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直属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由其他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四条 省级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制定省级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级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第七条 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粮农集团)对省储备粮管理集团的储粮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省储备粮管理集团对省级储备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省级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省级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省级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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