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粮办发〔2020〕8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9/23 15:05:29

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粮办发〔2020〕86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9月15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9月22日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履行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的领导工作。建立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法规体改处)、粮食储备处、物资和能源储备处、规划发展处、财务审计处、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执法督查处、粮安考核处、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成,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和推进局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涉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的政务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各处室处长(主任)是本处室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对外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核和保密审查,各处室应指定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公开信息的传输、修改、更新和上网报送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法规体改处)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和批分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各处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健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及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公开政务及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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