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流通
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韩城市粮食局:
自2010年开始,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已连续开展了5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也已开展了4年,通过示范单位典型引路和经验交流,推动了各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全国和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部署,2016年继续开展全国第六批和全省第五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分批次对前面评定的示范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示范单位创建。2016年,将继续开展全国第六批示范单位和全省第五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荐的全国第六批示范单位数不得超过1家,全省第五批示范单位数不得超过2家,推荐对象原则上为县级粮食部门。
(二)示范单位复核。按照“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定期复核、能进能出”的原则,自2016年起,国家粮食局委托省级粮食部门,每年在辖区内选择一定数量的示范单位,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按照“先入先核”的原则确定复核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定期复核机制。原则上示范单位资格条件每三年复核一次,具体由省级粮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国家粮食局结合各地复核情况组织抽查。对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国家粮食局取消“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于省级示范单位的复核,省粮食局委托市级粮食部门,按照“先入先核”的原则确定复核范围,选择一定数量的示范单位,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原则上示范单位资格条件每三年复核一次,具体由市级粮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省粮食局结合各地复核情况组织抽查。对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省粮食局取消“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自2017年起,在保持示范单位总体数量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吐故纳新方式,继续组织本辖区的创建工作,确保创建质量不下降,示范效果不降低。
二、测评标准
为确保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请各地依照《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1,以下简称测评表)和《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4,以下简称测评表)要求,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10个方面进行量化测评。依据测评标准,符合基本条件且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可推荐为全国和全省示范单位候选名单。
示范单位资格条件复核工作依照上述标准执行。符合基本条件且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予以保留;不再具备基本条件但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或者符合基本条件且评分在80~90分的,限期半年整改;其他情况的予以取消。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6年5月)。各地要按照创建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认真指导县级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确定本年度复核示范单位范围,安排做好复核前准备工作。
(二)自评(2016年6月15日前)。申报单位严格对照审核标准对自身条件进行逐项自测,符合资格条件的,将《全国、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5,以下简称申报表)、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上级粮食部门初审。纳入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也要进行复核自评,填报测评表、《全国、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复核表》(附件3、6,以下简称复核表),实际条件与初评时发生变化的,应在上报材料中附书面说明。
(三)初审(2016年6月底前)。市(地)级粮食部门对照测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初审。申报单位自评材料经初审符合资格条件的,如实向省级粮食部门推荐;复核的县级示范单位自评材料经初审完整准确的,由市级粮食部门根据测评情况,提出明确的“保留”“取消”或“限期整改”建议,并详细说明理由,报省级粮食部门。市(地)级粮食部门本级为纳入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直接向省粮食局报送自评材料。
(四)复审(2016年9月底前)。省粮食局采取实地考查的方式对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单位的单位进行复审,并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进行评分。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经省粮食局审核通过后并向国家粮食局推荐(需附所推荐的示范单位测评表和申报表)。对纳入复核范围的示范单位也要提出明确的“保留”“取消”或“限期整改”意见,并详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