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国务院取消粮食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处、流通与科技发展处、人事处: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其中第81项被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对上报国家粮食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审批部门省级粮食部门,设定依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发改委、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为认真做好承接落实工作,根据局领导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就此取消事项及时做好我局权力清单的调整、修改、完善与公示,同时将我局承接落实工作情况上报省审改办。
二、按照省审改办要求,3月9日,我局报送了《陕西省粮食局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确认函》,承诺“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上报国家粮食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我单位从即日起立即予以取消,不再实施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并通过下发文件在本系统迅速传达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省级部门权力清单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初审”事项的责任处室为流通与科技发展处。请流通与科技发展处依据确认函尽快下发通知,将国发[2016]9号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全省各级粮食部门,并加强与国家粮食局的沟通,就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初审后相关业务工作的落实做好衔接。
三、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局职责调整问题,请人事处做好有关处室职能的调整工作。
附件:
1.《陕西省粮食局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确认函》(陕粮函[2016]7号)。
2.国发[2016]9号、11号文件。
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