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收购资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29-87263485 |
责任处室 | 监督检查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255933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莲湖路32号陕西省粮食局421室 法定工作日 |
法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第四十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任事项 | 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和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决定阶段责任:粮食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