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统计、收购资格、质量检查 | |||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29-87263485 |
责任处室 | 监督检查处、调控处(储备粮管理处)、流通与科技发展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255933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莲湖路32号陕西省粮食局421室 法定工作日 |
法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
责任事项 |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检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 ||
督促整改阶段责任:下发整改通知书。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 |||
事后责任:提交检查报告,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