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统计、收购资格、质量检查
来源: 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7/3/23 14:57:15
粮食流通、统计、收购资格、质量检查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陕西省粮食局咨询电话029-87263485
责任处室监督检查处、调控处(储备粮管理处)、流通与科技发展处监督投诉电话029-87255933
办事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办理地点、时间西安市莲湖路32号陕西省粮食局421室 法定工作日
法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责任事项审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检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督促整改阶段责任:下发整改通知书。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事后责任:提交检查报告,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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