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 | |||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29-87260354 |
责任处室 | 调控处(储备粮管理处)、财务处、流通与科技发展处、人事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255933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莲湖路32号陕西省粮食局302室 法定工作日 |
法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国粮调[2014]252号)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省管粮油企事业单位上报的各类粮食流通统计报表。 | ||
审查阶段责任:对上报的粮食流通统计报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录入到汇总表中,进行汇总,不能通过审核的,要求修改或重填。 | |||
统计阶段责任:依据各单位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各单位的粮食购销存进行核实,必要时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 | |||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统计执法检查。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