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29-87276190 |
责任处室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255933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莲湖路32号陕西省粮食局307室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 ||
办理材料 |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省粮食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和审核申请表各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四)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五)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 |||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制发送达许可证;公示。 | |||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及时了解企业变更事项,及时对企业变更事项登记公示处理。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