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粮供应站、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45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29-87214592 |
责任处室 | 调控处(储备粮管理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255933 |
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莲湖路32号陕西省粮食局302室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一)依法办理登记,取得粮油经营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二)具有完备的供应与服务设施、设备,具有超过1个月供应量以上的成品粮储存设施和必要的质量检验能力;(三)符合人均年军粮供应量不低于5万公斤的规定,定编定员最高不超过2 0人、最少不低于3人;(四)经营管理良好,没有发生安全生产经营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和财经法规的记录;(五)粮食保管、财务等专业人员齐全,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六)地处边防、海岛、交通不便及其它不便购粮地区军粮供应站的设立及认定,按照《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 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 ||
办理材料 | 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 1、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还须提供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长期租赁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质量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7、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 |||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并送达,信息不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