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粮供应站、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来源: 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7/3/23 15:02:25
军粮供应站、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45日
实施机关陕西省粮食局咨询电话029-87214592
责任处室调控处(储备粮管理处)监督投诉电话029-87255933
办事对象企业法人办理地点、时间西安市莲湖路32号陕西省粮食局302室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一)依法办理登记,取得粮油经营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二)具有完备的供应与服务设施、设备,具有超过1个月供应量以上的成品粮储存设施和必要的质量检验能力;(三)符合人均年军粮供应量不低于5万公斤的规定,定编定员最高不超过2 0人、最少不低于3人;(四)经营管理良好,没有发生安全生产经营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和财经法规的记录;(五)粮食保管、财务等专业人员齐全,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六)地处边防、海岛、交通不便及其它不便购粮地区军粮供应站的设立及认定,按照《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 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
1、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还须提供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长期租赁证明;
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
质量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7、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并送达,信息不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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