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
职权类型 | 行政复议 | 法定期限 | 6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60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29-87276190 |
责任处室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261197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莲湖路32号陕西省粮食局307室 法定工作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收到复议申请后,自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受理,符合条件决定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
调查阶段责任: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出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要求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承办人审核情况、调查取证;与有关处室研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复议决定书报局领导批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结。 |
决定阶段责任:被申请人拒绝作出答复,视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决定予以撤销,否则,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事后监管责任:复议双方当事人服从决定,复议案件终止,监督复议当事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从决定,当事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