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粮食应急和应急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的确定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法定期限 | 6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60日 |
实施机关 | 陕西省粮食局 | 咨询电话 | 029-87260354 |
责任处室 | 调控处(储备粮管理处)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7255933 |
办事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市莲湖路32号陕西省粮食局302室 法定工作日 |
法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陕政办发[2011]37号) 6.1.5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筛选备案的省级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签订协议后的省级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挂牌。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接收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企业及省军粮供应中心、陕西粮农集团的申请材料。 | ||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 | |||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送达阶段责任:下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责成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省军粮供应中心、陕西粮农集团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改)、《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陕政办发[2011]37号) |